婚內保證賠償是否有效

導讀:
次月,黃某去接妻子回家,但謝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黃某認錯并書面保證“如今后再欺打謝某,黃某自愿賠償謝某2萬元”,否則不讓謝某跟黃某回去,黃某只好按謝某及其親屬的意思作了保證,并修改多次至謝某及其親屬滿意為止。2012年3月9日,雙方又發生打鬧,隨后謝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黃某按保證書承諾賠償3萬元。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的保證書是對方以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黃某違背真實意思所為,應屬無效行為。那么婚內保證賠償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次月,黃某去接妻子回家,但謝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黃某認錯并書面保證“如今后再欺打謝某,黃某自愿賠償謝某2萬元”,否則不讓謝某跟黃某回去,黃某只好按謝某及其親屬的意思作了保證,并修改多次至謝某及其親屬滿意為止。2012年3月9日,雙方又發生打鬧,隨后謝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黃某按保證書承諾賠償3萬元。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的保證書是對方以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黃某違背真實意思所為,應屬無效行為。關于婚內保證賠償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9年1月底,妻子謝某與丈夫黃某因家庭瑣事發生打鬧后跑回娘家。次月,黃某去接妻子回家,但謝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黃某認錯并書面保證“如今后再欺打謝某,黃某自愿賠償謝某2萬元”,否則不讓謝某跟黃某回去,黃某只好按謝某及其親屬的意思作了保證,并修改多次至謝某及其親屬滿意為止。2010年2月18日雙方再次發生吵鬧,黃忍不住打謝一耳光,后經親戚解勸、調解,黃再寫“如再次與謝某發生打架現象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罰款3萬元”的保證。2012年3月9日,雙方又發生打鬧,隨后謝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黃某按保證書承諾賠償3萬元。
分歧
本案對是否支持謝某要求黃某賠償3萬元的請求,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的兩份保證書均具有法律效力,對謝某的請求賠償應予以支持,理由是:黃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愿書寫承諾,且意思表示真實;黃某已實施家庭暴力并是經常性,構成虐待謝某;謝某請求賠償符合婚姻法規定,又不違反其他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的第一份保證書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而第二份保證書中罰款3萬元的承諾無效,但可支持謝某請求黃某賠償2萬元,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因本案雙方發生相互吵打,各方都有一定過錯或過失,只讓黃某個人寫下保證書,而且在農村2萬元應算是數額較大,此保證書明顯對黃某不公平,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依法可變更或者撤銷;但是該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作出至今已過2年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第一份保證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而按照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罰款的主體只屬于部分行政機關,公民個人沒有罰款的權力,也就是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或部門才有罰款的權力,所以謝某無權罰款黃某,而黃某自愿接受罰款3萬元的承諾無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的保證書是對方以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黃某違背真實意思所為,應屬無效行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钡囊幎ǎ捎诒景甘屈S某到謝某娘家接人,而謝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黃某首先認錯并書面保證,否則不讓謝某跟黃某回去,這就證明黃某當時處于危難之境,謝某及其親屬以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黃某違背其真實意思而為保證書,承諾賠償的2萬元變成謝某的不正當利益,已經嚴重損害了黃某的利益,其應認定為脅迫或乘人之危行為而無效。另外,按照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公民個人是沒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或部門才有罰款的權力,所以謝某無權罰款黃某,而黃某自愿受罰款3萬元的承諾也無效。所以應當不予以支持謝某的賠償請求。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凌云縣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知識:
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存在過錯行為,比如婚外情、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因為行為暴露或親友規勸,為挽回婚姻而承認錯誤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對方經濟賠償”等各種書面承諾。對于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做如下歸納:
一、關于再犯就離婚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被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為了離婚而設置附帶條件在起訴離婚時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保證書中所記載的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仍可作為法院認定過錯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之一。離婚具不具備法定條件,還得依靠當事人對證據得收集,簡單的一紙保證書恐怕是解決不了實質問題的。
二、關于離婚時財產處分的保證
對于“財產歸對方所有”等因為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單方對財產怎樣分割的保證。在能證實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關于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保證
我們經常說約定自由,即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任何內容??紤]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將婚姻、收養等人身關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對于子女撫養權的協商不能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因此當婚姻問題需要對子女撫養予以明確而雙方爭執不下時,一方對于子女撫養權承諾的效力就顯得十分脆弱,對法庭的判決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會根據子女的年齡、父母的收入等情況綜合考慮,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發,再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四、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边@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權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約定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于保證人作出的只要再發生對家庭不負責的行為,包括賭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的承諾,實際上是對離婚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該約定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庭審中對伴侶的不信任態度和對婚姻本身缺乏信心?;橐龅睦喂淘从谙嗷ダ斫夂托湃?,夫妻間簽訂這樣的協議已經暗含著彼此的不信任,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婚姻就變成了業余偵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戲,最終走向解體是理所當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卻失去了婚姻,這說明“忠誠協議”并不能保護婚姻,其意義是可疑的。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過錯,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