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變賣財產 為無效行為

導讀:
2003年底,張-鋒走進法院要求離婚。宣判后,張-鋒以共同財產面包車已變賣還債無共同財產可分割為由上訴。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審理認為,雙方再婚后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矛盾,致夫妻吵鬧不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都同意離婚,原判準予離婚并無不當。王-仙的個人財產依法應歸其所有,共同財產按照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張-鋒在起訴后即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變賣還債,且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王-仙要求按照原車輛的價格補償財產損失的分割理由充分,依據充足。那么離婚前變賣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底,張-鋒走進法院要求離婚。宣判后,張-鋒以共同財產面包車已變賣還債無共同財產可分割為由上訴。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審理認為,雙方再婚后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矛盾,致夫妻吵鬧不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都同意離婚,原判準予離婚并無不當。王-仙的個人財產依法應歸其所有,共同財產按照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張-鋒在起訴后即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變賣還債,且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王-仙要求按照原車輛的價格補償財產損失的分割理由充分,依據充足。關于離婚前變賣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6月30日,曾經遭遇不幸婚姻的沾益縣盤江農民張-鋒與王-仙,經人介紹后再次跨進婚姻殿堂,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再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及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以至于經常爭吵廝打。2003年底,張-鋒走進法院要求離婚。在訴訟答辯期間,聽他人說共同財產屬于夫妻要平均分配時張-鋒耍了個小心眼,趁著因自己提出離婚而外出的王-仙不在家時,將家中最值錢的一輛原價為3萬元的昌河面包車變賣。一審開庭時,法庭查明再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共同財產除王-仙的個人財產洗衣機、縫紉機等物外,建蓋價值2000余元的圍墻、豬廄和原約3萬元的昌河面包車一輛。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雙方仍不能和好。沾益縣法院遂判決準予2人離婚,王-仙的個人財產歸王-仙所有,共同財產歸張-鋒所有,張-鋒付給王-仙共同財產折價款15000元。宣判后,張-鋒以共同財產面包車已變賣還債無共同財產可分割為由上訴。
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審理認為,雙方再婚后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矛盾,致夫妻吵鬧不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都同意離婚,原判準予離婚并無不當。王-仙的個人財產依法應歸其所有,共同財產按照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張-鋒在起訴后即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變賣還債,且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王-仙要求按照原車輛的價格補償財產損失的分割理由充分,依據充足。
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