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十八條

導讀:
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目前,世界上許多設有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加以限制,明確規定了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在婚姻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十八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目前,世界上許多設有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加以限制,明確規定了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在婚姻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十八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制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都歸屬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制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并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制,特有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托對方代為管理,對方代為管理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
目前,世界上許多設有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加以限制,明確規定了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下面,將一些國家有關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作一簡單介紹。法國民法典規定:下列財產,即使為婚姻期間取得的,按其性質為各自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賠償身體或精神上損害的訴權、不能讓與的債權及補助金,以及更廣而言之,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及專屬個人的權利。夫或妻一方為其職業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按其性質亦為各自所有的財產。在婚姻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瑞士民法典第198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1)夫妻一方專有的個人使用物品;(2)結婚時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其他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3)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替代物。羅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以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單獨財產:(1)結婚前所獲得的財產;(2)以繼承、遺贈或贈與方式轉移或獲得的財產,除非贈與人規定其為共同財產;(3)夫妻任何一方供個人使用的財產或從事其職業所需要的財產;(4)作為獎品或獎金獲得的財產,科學或文學手段,藝術手稿及草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夫妻特有財產范圍的規定,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對夫妻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及其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特有財產的舉證責任、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的結算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成特有財產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