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導致離婚要賠償

導讀: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那么哪些行為導致離婚要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關于哪些行為導致離婚要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行為導致離婚要賠償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這樣有助于對重婚事實的檢驗和確認,使其具有準確性和不容推辯性。對于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
(三)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二、離婚損害賠償什么時候提出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民法典》109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離婚的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