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圖]婚外性行為可列入離婚過錯賠償范圍

導讀:
不久,女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某男離婚,另要求某男賠償其精神損害金80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對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法律只規范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的婚外性行為。那么[組圖]婚外性行為可列入離婚過錯賠償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久,女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某男離婚,另要求某男賠償其精神損害金80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對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法律只規范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的婚外性行為。關于[組圖]婚外性行為可列入離婚過錯賠償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某男與女甲系夫妻,兩人關系不睦,時常發生口角,女甲懷疑某男有外遇。一日,女甲發現某男與女乙行為不軌,遂于次日深夜約好父、兄等人闖入女乙住處,恰巧某男與女乙同床而眠,雙方發生沖突,致某男與女乙受傷。不久,女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某男離婚,另要求某男賠償其精神損害金8000元。
分歧:審理中,對女甲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予以支持,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女甲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金額多少應酌情而定。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包括在內。因本案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故女甲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因為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對婚外性行為是持否定態度的。實踐中,婚外性行為也往往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方婚外性行為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痛苦,嚴重的可能會導致自殺。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對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法律只規范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的婚外性行為。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已經不易,而要證明一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談何容易。只有將婚外性行為作為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之一,才可以將各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外性行為囊括其中,且方便了無過錯方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同時也更加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家庭道德。筆者認為,應該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作擴大解釋,才能彌補法律的滯后性,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