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獲支持嗎

導讀:
無過錯配偶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比如,因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與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喪失。但是家庭成員在離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時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時限限制。那么妻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獲支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過錯配偶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比如,因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與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喪失。但是家庭成員在離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時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時限限制。關于妻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獲支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是否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符合條件可以。無過錯配偶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特別要注意的是,此類請求權,不能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過婚外情,為進行報復,丈夫公然與他人同居。若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經的過錯,來折抵自己應承擔的責任。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比如,因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與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生活中常發生的一類情形是,婚姻當事人一方曾經有過重大過錯,但過錯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得到了另一方的諒解。那么日后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不得以對方曾經犯過的重大過錯來追加其責任。也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喪失。
還需要提及的是,因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標準之一。但是家庭成員在離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時限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時限限制。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和第30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以下五種情形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