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個人財產是什么

導讀:
夫妻特有財產,又稱保留財產,是相對于共同財產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依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這些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實際上就是夫妻特有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夫妻的個人財產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特有財產,又稱保留財產,是相對于共同財產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依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這些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實際上就是夫妻特有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關于夫妻的個人財產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特有財產。夫妻特有財產,又稱保留財產,是相對于共同財產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依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我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雖未使用夫妻特有財產的概念,但規定了一部分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個人財產,且允許夫妻在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按雙方約定保留一定的個人所有財產。這些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實際上就是夫妻特有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第一項為婚前財產的范圍,第二項至第五項財產則為夫妻婚后特有財產范圍。大體而言,特有財產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一方專用的衣物等個人生活用品和從事職業必需的書籍、工具等專用財產,但價值特別大的個人用品或作為生產設備和經營場所附屬物的工具除外。第二類是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包括一方接受繼承或受贈時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傷殘補償費、補助金、人身保險金等;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由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類是夫妻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須征得對方同意;同時,對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其特有財產所生
債務等,均應由其個人財產負擔清償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