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哪些

導讀: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只歸某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有。關于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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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指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案例】
張某和劉某結婚10年,一天傍晚,吃過晚飯后,丈夫張某在街上遛彎時,一輛轎車失控將其撞傷,至張某雙腿骨折,經醫院搶救后,被評為九級傷殘,張某起訴后,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賠償金,這筆賠償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法律解析】
這筆款項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而是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對此情節的認定,我國《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即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