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歸屬

導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小趙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小趙的個人財產,但是婚后拿來出租,獲得的租金屬于“收益”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基礎的夫妻財產制,又引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注重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收益的歸屬,卻規定得不夠明確。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并履行的合同,離婚后才取得收益,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歸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小趙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小趙的個人財產,但是婚后拿來出租,獲得的租金屬于“收益”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基礎的夫妻財產制,又引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注重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收益的歸屬,卻規定得不夠明確。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并履行的合同,離婚后才取得收益,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歸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總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小趙婚前60萬買了一套房,結婚后夫妻倆又買了一套居住,就將原來的房子出租了,后來小趙把房子80萬賣掉了,用賣房子錢炒股票掙了10萬元,離婚時財產怎樣分割?
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小趙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小趙的個人財產,但是婚后拿來出租,獲得的租金屬于“收益”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60萬購買的這套房子小趙80萬賣了,這20萬的升值,屬于自然增值,應為小趙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這20萬,因為房價升值而增值了,這個增值部分是個人財產,歸購房者所有。但是小趙用賣房子的80萬去投資,投資的收益10萬又算是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基礎的夫妻財產制,又引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注重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收益的歸屬,卻規定得不夠明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解釋(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歸屬,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的收益分類主要有三種:孳息、投資收益、增值。孳息:廣義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權利的行使而獲得的一切收益。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如樹上結的果子、羊毛、雞蛋等,這些孳息的產生婚后要付出勞動、管理、投入等,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孳息:如銀行存款利息,法定孳息的取得不需要配偶付出努力既可取得,應為個人財產。投資收益: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將貨幣或實物直接投資于企業的經營活動。間接投資:不直接投資于企業,比如買股票、債券、基金等。增值:是物或權利在價格上的提升。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自然增值:與投入的勞動、管理無關、由市場行情決定、如房子、古董等。主動增值:如房子裝修增值、與市場行情變化無關。
對生產經營性的收益,如果一方婚前就擁有企業或公司,婚后繼續經營并將收益用家庭生活開支,期間的經營性收益屬婚后共同財產,此期間所負債務也屬共同債務。也有少數人缺少誠信,當公司經營不好時,將經營收益歸家庭共同財產,將債務留給企業,拒不償還債務。或利用離婚逃避債務。此情況的離婚案件應中止審理,對企業進行清理清算,公告債權,償還債務之后再恢復審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應以收益取得是否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判斷標準。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就是收益取得時間。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婚前成立的合同,婚后具體履行實施,付出很多時間和勞動,取得的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并履行的合同,離婚后才取得收益,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投資產生的收益,如股票升值、基金升值、炒股、炒基金等均要付出時間和精力,這些收益均傾向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婚后不斷投入勞動、管理等的分紅,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前股份原生態的增值屬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