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這些費用不能因為《民法典》或司法解釋未具體列舉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財產范圍之外,也不能僅僅以是“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而一概認定為夫妻特有財產。那么基本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這些費用不能因為《民法典》或司法解釋未具體列舉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財產范圍之外,也不能僅僅以是“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而一概認定為夫妻特有財產。關于基本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我國法律中,對于基本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分割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后需要治療,身體殘疾后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而給予的補助。由于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而且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這方面的賠償還很有限,因此,這些費用應由受傷害人個人支配、使用,屬一方個人財產。
《民法典》中只列出了“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實踐中,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除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外還有其他各項費用,如精神撫慰金、一次性工傷辭退費、交通補助費、營養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假肢安裝費、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還有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對這些費用不能因為《民法典》或司法解釋未具體列舉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財產范圍之外,也不能僅僅以是“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而一概認定為夫妻特有財產。應全面理解本項的兩層精神含義:一是必須是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費用。二是這些費用必須以賠償為目的,如上述費用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雖系因受傷獲得,但賠償的對象不是受傷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傷人的撫養生活的人,這筆費用最終歸被扶養人所有,不應計入一方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