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名下和別人的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導讀: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被執行人名下和別人的共同財產如何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被執行人名下和別人的共同財產如何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被執行人名下和別人的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是與他人共有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是共同債務的,可以直接執行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債務的,只能執行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而在實踐是一般是析產后再執行析產所得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共有財產分割方法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以下述三種方式分割:
1、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
2、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于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3、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于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