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后怎么執行

導讀:
于是,在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前提下,對于財產的執行就會出現如下三種情況: (1)登記在負債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但如果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僅能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而如果在債務人名下僅有個人財產時,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債務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實踐中大多會讓債權人針對確定債務性質另案進行訴訟。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共同債務導致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被執行,該種情況下爭議較小。但另一種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因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其一方名下,導致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此時共同財產應否被執行,以及如何執行則較為復雜。
因此,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的首要,就是要判斷債務的性質,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來說,在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中會對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但如果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僅能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如果債務人名下僅有個人財產,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執行起來也沒有太大爭議。而如果不幸,債務人名下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則執行起來就可能受到配偶方的阻攔。
而如果在債務人名下僅有個人財產時,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債務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實踐中大多會讓債權人針對確定債務性質另案進行訴訟。
共同財產的執行
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屬于共同所有的五種情況:(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典法實施對于老百姓的生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在婚后財產的分割上,采用了更為公平公正的規定,同時更加關注對弱者的保護,對婚內財產也作出了更為明確的分割要求,完善了補償制度,讓大家在婚姻當中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就要先將共有財產中未負債的一方所有的份額區分出來,即使執行或者查封、拍賣也僅能控制負債一方所有的份額,而不能整體予以執行。但其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負債一方對于共有房產占有份額,不論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均不影響法院對共有房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可見,在共有財產被分割或析產,債權人認可前,法院對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進行整體控制的。
于是,在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前提下,對于財產的執行就會出現如下三種情況:
(1)登記在負債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凍結。
(2)登記在未負債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3)登記在未負債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可被查封或被執行。
民法典中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將如何執行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根據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處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男女平等分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分配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
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屬于共同所有的五種情況: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中夫妻怎樣分割共同財產,其實由當事人協商之后確定,法律方面并不會做出干涉。所以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凈身出戶的情況。但要是在訴訟離婚中,法官對共同財產做出判決,就會遵循上述的原則。這個時候就會適當的照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少分一些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