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導讀: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另行起訴。最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另行起訴。最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員的。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經典案例:
孫某與劉某(女)在2003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到了2011年3月,劉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劉某稱因為其沒有為孫家生兒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孫某一直很埋怨劉某,甚至有時辱罵劉某無能,劉某也覺得無奈,長期壓抑的情感使得劉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張某的關懷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劉某和張某于2009年8月決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審的時候,孫某突然拿出一份關于劉某于2010年的醫院流產證明以證實劉某有外遇,因此向劉某主張損害賠償,那么孫某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律師分析: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員的。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
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