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

導讀:
到了2011年3月劉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另行起訴最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到了2011年3月劉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另行起訴最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某與劉某(女)在2003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到了2011年3月劉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劉某稱因為其沒有為孫家生兒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孫某一直很埋怨劉某甚至有時辱罵劉某無能劉某也覺得無奈長期壓抑的情感使得劉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張某的關懷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劉某和張某于2009年8月決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審的時候孫某突然拿出一份關于劉某于2010年的醫院流產證明以證實劉某有外遇因此向劉某主張損害賠償那么孫某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員的。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
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另行起訴最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