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辦理共同財產

導讀:
安置房辦理共同財產1、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于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那么安置房辦理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置房辦理共同財產1、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于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關于安置房辦理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置房辦理共同財產
1、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于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根據民法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2、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的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如果超出面積要求的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為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