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登記前繼承的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未辦理登記前繼承的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認為別墅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均分。法院判決: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王某于95年舉辦婚禮時沒有登記,應屬于未婚同居行為。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遺產沒有明確說明給予王某個人所有,即視為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也就是說,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結婚日期自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開始。那么未辦理登記前繼承的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辦理登記前繼承的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認為別墅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均分。法院判決: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王某于95年舉辦婚禮時沒有登記,應屬于未婚同居行為。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遺產沒有明確說明給予王某個人所有,即視為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也就是說,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結婚日期自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開始。關于未辦理登記前繼承的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辦理登記前繼承的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當地習慣舉行了盛大的結婚典禮,當時雙方均符合法定婚齡,但沒有登記。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別墅價值200萬。1996年王某與李某到民政局補辦了登記。2004年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但就王父遺產歸屬產生了糾紛。李某認為別墅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均分。王某認為別墅是95年12月繼承父親的,當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李某對其父遺產沒有權利繼承,不能分割給他。那么別墅到底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法院判決: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和王某于95年舉辦婚禮時沒有登記,應屬于未婚同居行為。但后來補辦了登記,由于婚禮時雙方已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因此登記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遺產沒有明確說明給予王某個人所有,即視為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說法:補辦婚姻登記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舉辦婚禮時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實質要件為:(一)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三)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五)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1994年后我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按同居關系處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