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取得的動遷安置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財產分割的程序及原則

導讀:
周×軍與辛×霞于2003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周。經查,2006年周×軍與辛×霞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未對上述動遷安置房作處理。因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屋產權確認存有異議,故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遂發生訴訟。根據規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內取得的動遷安置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軍與辛×霞于2003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周。經查,2006年周×軍與辛×霞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未對上述動遷安置房作處理。因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屋產權確認存有異議,故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遂發生訴訟。根據規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內取得的動遷安置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例分析案情簡介
原告周×孫、旬×娟為夫妻關系,周×軍為其獨子。周×軍與辛×霞于2003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周。系爭房屋由原告周×孫祖傳房屋及三原告與周×孫之父老周四人為申請人員經當地政府批準分別于1982年、1984年建造的房屋組成。1990年上海市周家渡街道頒發土地卡時將上述房屋登記在周×孫名下,并載明房屋的占地面積為127平方米,建筑面積為173平方米。
辛×霞與周×軍結婚后一直居住于系爭房屋內,2005年6月,上述房屋被動拆遷,周×孫與動遷單位簽訂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適用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系爭房屋價值為人民幣100余萬元,動遷單位將坐落于浦東新區大道站路×弄×號101室、大道站路×弄×號301室及東書房路×弄×號902室房屋安置給周×孫戶。動遷款與房款這敵后,動遷單位還支付周×孫人民幣1萬余元。 另協議中明確安置同住人為旬×娟、周×軍、辛×霞和小周。
經查,2006年周×軍與辛×霞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未對上述動遷安置房作處理。2006年3月,三原告在辦理上述三套動遷安置房屋今后手續后,未將上述房屋交付兩被告使用,故辛×霞和小周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兩被告對坐落于東書房路×弄×號902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法院判決支持了辛×霞和小周的訴請。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后三原告仍占用東書房路×弄×號902室房屋,只是兩被告無法使用該房屋,兩被告于2007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原告排除妨礙,將東書房路×弄×號902室房屋交付兩被告居住時候用,法院判決周×孫、旬×娟、周×軍應字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東書房路×弄×號902室房屋交付辛×霞和小周居住使用。目前,辛×霞和小周居住使用東書房路×弄×號902室房屋,另兩套房屋仍由三原告居住使用。因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屋產權確認存有異議,故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遂發生訴訟。
另查明,老周于1990年死亡,其妻于2002年2月死亡,兩人生前均未有遺囑,訴訟中,周×孫的兄弟姐妹均表示放棄繼承父母在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
法院認為,系爭房產為三原告與老周的共同所有的房屋,該房屋動遷時,周×孫與動遷公司簽訂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性質為使用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即原房屋的動遷補償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互換,故安置房屋的產權仍屬于被拆遷房屋的原產權人即三原告與老周四人共同所有,現老周夫婦的繼承人除周×孫外表示放棄繼承其父母在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故上述三套動遷安置房屋之產權歸三原告所有,現三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辦案思路及心得1、婚前財產的轉化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合本案中,系爭房產為周×孫一家四人的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周×軍婚前形成的財產,動遷采用的是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即產權房屋的調換,因此動遷房屋為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2、對于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法院是否有權利判決房產的歸屬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4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導致物權的設立,因此我們認為因為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法院可以根據證據判決財產歸屬。
本案中,東書房路×弄×號902室已在由生效判決中闡明交付辛×霞和小周居住使用,本案中又判決上述房產歸三原告所有,對于辛×霞和小周的居住權的保障不利。
如果判決中說明要求三原告保障兩被告的居住權會更妥當。
三、裁判結果法院判決系爭房產歸三原告所有。因此,動遷取得的房產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具體的安置對象。
您是否了解離婚財產分割的程序及其原則呢?
婚姻對于一些人來說并不一定是幸福的,當兩個人的性格以及生活的理解出現了一些偏差,甚至已經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時候,大部分的人的選的都是離婚。但是離婚涉及到一個很關鍵的問題那就是財產分割。那么離婚進行財產分割要經過哪些程序呢?它遵循的是什么原則來進行分割呢?
一、離婚財產分割程序: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占有財產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2、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并不意味著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于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為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伙的財產,應先析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后再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行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依法進行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