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與夫妻一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有效嗎

導讀:
僅與夫妻一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有效嗎要看情況?!逗贤ā返谖迨粭l關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利決定。那么僅與夫妻一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僅與夫妻一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有效嗎要看情況。《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關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利決定。關于僅與夫妻一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僅與夫妻一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有效嗎
要看情況。
第一,房屋買賣協議是合同的一種類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合同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一種屬性,并不因為合同的最終結果而改變,所以不能以合同最終的歸屬來斷定合同本身的性質?!逗贤ā返谖迨粭l關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梢娦ЯΥㄊ呛贤陨淼膶傩?,如果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獲得處分權時,合同才最終有效,否則合同無效。
第二,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利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張某無權處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視為無權處分人,所以張某與王某簽定的房屋買賣協議屬于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能夠得到李某的追認,則該合同即轉為有效的合同。但最終該合同本身的性質是效力待定合同。
夫妻間自愿簽訂的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