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嗎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所以,顯失公平不能變更財產分割協議。所以,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那么能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所以,顯失公平不能變更財產分割協議。所以,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關于能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能不能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
1、按照合同法,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所以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隨意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使用。
3、離婚時,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作出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后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所以,顯失公平不能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能否變更
可以,但是必須滿足法定情形,具體來說:
1、欺詐、脅迫:
關于欺詐、脅迫的標準,與一般合同的認定標準沒有區別。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睂⑵墼p、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2、重大誤解:
關于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程度。
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3、乘人之危:
對于乘人之危的標準,一個難點是一方利用對方急欲離婚的心態要求多分財產而對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構成乘人之危的問題。
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分得價值大得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4、顯失公平:
至于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