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后男方以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嗎

導讀:
謝某在訴狀中稱在與被告李某簽訂協議時其正處于情緒激動狀態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離婚后經過反復冷靜的思考認為此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李某應另行支付原告15萬元作為房子的折價款。審理結果法院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在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產歸被告李某所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現原告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協議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律師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一協議后一年內提出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那么夫妻協議離婚后男方以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謝某在訴狀中稱在與被告李某簽訂協議時其正處于情緒激動狀態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離婚后經過反復冷靜的思考認為此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李某應另行支付原告15萬元作為房子的折價款。審理結果法院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在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產歸被告李某所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現原告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協議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律師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一協議后一年內提出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關于夫妻協議離婚后男方以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謝某男住上海市某區。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某區。
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12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簽署了一份協議書中約定位于上海某區的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協助女方辦理過戶手續。后來謝某并未積極協助李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為此再次發生糾紛李某準備通過法院責令謝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是謝某卻在李某提起訴訟之前搶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訴。
謝某在訴狀中稱在與被告李某簽訂協議時其正處于情緒激動狀態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離婚后經過反復冷靜的思考認為此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李某應另行支付原告15萬元作為房子的折價款。
被告辯稱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了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沒有違反公平原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張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在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產歸被告李某所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現原告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協議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律師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一協議后一年內提出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依據這一規定顯失公平不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
另外根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處理時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響不能達到完全平均分割離婚協議通常很難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本案原告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核銷離婚協議中就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