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中的工齡優惠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1998年7月16日,陳某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雙方工齡、工資、職級一次性付款優惠等折扣成本價將陳某承租公房出售給陳某。第三種觀點認為房改房政策規定,對購房職工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工作年限應予工齡折扣,建立住房公積金后的工齡不予折扣,實質上工齡折扣利益類似于住房公積金,故陳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齡折扣屬于雙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折扣等優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案中的房屋應按照雙方支出比例進行分割。那么房改房中的工齡優惠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8年7月16日,陳某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雙方工齡、工資、職級一次性付款優惠等折扣成本價將陳某承租公房出售給陳某。第三種觀點認為房改房政策規定,對購房職工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工作年限應予工齡折扣,建立住房公積金后的工齡不予折扣,實質上工齡折扣利益類似于住房公積金,故陳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齡折扣屬于雙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折扣等優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案中的房屋應按照雙方支出比例進行分割。關于房改房中的工齡優惠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某與李某于1994年12月20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陳某承租的單位公房內。1998年7月16日,陳某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雙方工齡、工資、職級一次性付款優惠等折扣成本價將陳某承租公房出售給陳某。該房屋面積為53.93㎡,成本價為636元∕㎡,折抵雙方的工齡(陳某工齡25年,李某工齡20年)等優惠后,售價為9351元,后陳某以個人所得繳納了購房款9351元,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陳某),2011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平均分割該房產。
【分歧】
針對該房屋權屬的認定,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所付購房款系從個人財產中支出,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的也是其自己,故該房屋系陳某個人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屋計算了李某的工齡,房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優惠,工齡轉化為財產,且購買公房是以家庭為單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等于其以后已經失去以優惠價格購買公房,這種損失是難以甚至無法得到賠償的,所以該房購房款雖由陳某個人財產中支出,但考慮上述因素,該房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陳某支付的購房款可視為債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房改房政策規定,對購房職工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工作年限應予工齡折扣,建立住房公積金后的工齡不予折扣,實質上工齡折扣利益類似于住房公積金,故陳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齡折扣屬于雙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折扣等優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案中的房屋應按照雙方支出比例進行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房改房的出售價格中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等福利待遇,該工齡在購買公有住房時體現為利益,這種利益的形態在購買公有住房時,表現為少支付一定量的貨幣,這種方式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雙方對購買公有住房的一種貢獻。本案中的房改房,按成本價購房款為34299.48元,而折抵工齡等優惠后,繳納的購房款就只有9351元,實際上在購買該房時,雙方的工齡就以貨幣形式表現的,故該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工齡等優惠,其性質類似于住房公積金,如果取得時間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在分割該房屋時,可以根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等優惠情況來認定共有份額,其余部分認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