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積蓄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導讀:
今年初,小琴要求離婚,忠某同意離婚。當忠某得知在他名下還有10萬元存款時,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義存入銀行,表明已將該款贈給了他,起碼說明小琴認可了把該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擁有該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贈與合同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盡管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前財產可以轉化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雙方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作為個人財產。那么婚前積蓄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初,小琴要求離婚,忠某同意離婚。當忠某得知在他名下還有10萬元存款時,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義存入銀行,表明已將該款贈給了他,起碼說明小琴認可了把該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擁有該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贈與合同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盡管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前財產可以轉化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雙方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作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積蓄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積蓄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案情總結:
該款全部歸小琴所有。
案情敘述:
在與丈夫忠某結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雙方攜手走進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將打工期間積蓄的10萬元錢以忠某的名義存入了銀行。隨著相處時間加長,雙方發現彼此都不適合對方。今年初,小琴要求離婚,忠某同意離婚。當忠某得知在他名下還有10萬元存款時,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義存入銀行,表明已將該款贈給了他,起碼說明小琴認可了把該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擁有該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琴無奈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該款全部歸小琴所有。理由如下:
一、以丈夫名義存款并非贈與。
贈與合同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即贈與人明確表示無償給與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實際情況卻與之相違:(1)小琴將款以忠某的名義存入銀行時,既未告知忠某存款的事實,也沒有在事后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將存款贈與忠某,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復雜的,不能把贈與作為明確的意思表示;(2)忠某一直不知道小琴曾以他的名義存款這一事實,表明雙方還沒有約定的意向,忠某還沒有成為贈與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問題;(3)忠某在離婚訴訟中發現該事實后索要該款并不等于贈與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應以雙方就贈與合同條款無爭議為前提,而實際上,雙方就贈與的意見完全對立。另一方面,此時小琴的反對進一步表明小琴不是為了贈與。在不存在贈與行為的前提下,無須談及“他方接受”問題。
二、以丈夫名義存款不等于認可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