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怎樣的?

導讀:
質權與留置權都是擔保物權的方式,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綜上所述,是有關“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那么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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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與留置權都是擔保物權的方式,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在外觀上都是有所相似,所以在兩者之間容易令大家產生混淆,以為這兩者都是一樣的,這種想法顯然是不正確的。那么,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怎樣的呢?今天,365律師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并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是有關“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在交易中,當事人最好是根據自身的情況來設定相對的擔保物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365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