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導讀:
在日常生活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往往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此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也為債權人的出借減小了風險。那么前后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往往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此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也為債權人的出借減小了風險。關于前后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往往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此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也為債權人的出借減小了風險。經常會有一些人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幾次的抵押,那該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前后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律師365小編將為您進行說明。
一、什么是重復抵押
重復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這類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個抵押權人之間,如抵押設立、擔保范圍、抵押權次序等多方面產生與一般抵押權不同之特點。
二、重復抵押是否有效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對本條之規定,應為兩層涵義之理解:
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復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
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系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于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于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復抵押。
就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這兩層涵義,前一涵義成為確立重復
三、前后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在重復抵押有效的情況下,同一財產重復設定抵押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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