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協議可以多個出質人么,股權質押的法律

導讀:
相信很多人對股權質押協議可以多個出質人么都有疑問,下面就讓律師365小編為您解答。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那么股權質押協議可以多個出質人么,股權質押的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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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股權質押的時候需要簽訂股權質押協議,而質押協議的當事人中協議的出資人的數量很多人以為就只能有一個,那么法律對于出資人的數量有要求嗎?相信很多人對股權質押協議可以多個出質人么都有疑問,下面就讓律師365小編為您解答。
一、股權質押協議可以多個出質人么
股權質押協議可以多個出質人,對出質人的數量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
二、股權質押的法律規范
1、現行法律對于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一)將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三)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四)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①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權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②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并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于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權出質。
(3)以上市公司國有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4)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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