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原債權人

導讀:
被告祥福公司辯稱:一、2006年12月9日,祥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詠云已將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與公司現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趙詠云將其持有祥福公司全部股權及相應股東權益一并轉讓,在轉讓的債務中沒有本案所涉的146691.2元的債務。該《股權轉讓合同》就債務轉讓由孫永斌作為擔保人,擔保不存在超出該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債務。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祥福公司的股東于2006年12月底發生變更,公司股東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性質,即使原股東沒有將祥福公司對淋新公司的債務移交給新的股東,也不能否認該債務的客觀存在,祥福公司仍應繼續支付貨款的義務。那么股權轉讓原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祥福公司辯稱:一、2006年12月9日,祥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詠云已將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與公司現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趙詠云將其持有祥福公司全部股權及相應股東權益一并轉讓,在轉讓的債務中沒有本案所涉的146691.2元的債務。該《股權轉讓合同》就債務轉讓由孫永斌作為擔保人,擔保不存在超出該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債務。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祥福公司的股東于2006年12月底發生變更,公司股東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性質,即使原股東沒有將祥福公司對淋新公司的債務移交給新的股東,也不能否認該債務的客觀存在,祥福公司仍應繼續支付貨款的義務。關于股權轉讓原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原告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淋新公司)與被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福公司)口頭約定,由淋新公司向祥福公司供應混凝土膨脹劑、減水劑,之后雙反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2006年1月9日和2006年3月28日,祥福公司向淋新公司出具了三份《財務確認單》,確認貨款金額合計242431.8元。2006年1月26日,祥福公司通過轉帳支付淋新公司貨款85740.6元,淋新公司自認祥福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又支付貨款1萬元,尚欠貨款146691.2元沒有支付。
趙詠云原是祥福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9日,趙詠云與李長傳(祥福公司現在的法定代表人)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趙詠云將祥福公司的全部股權及股東權益轉讓給李長傳、張永久和李齊放,轉讓總額為355萬元。在趙詠云所出具的祥福公司債權、債務一覽表中,未包括淋新公司所主張的債務。2006年12月29日,祥福公司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其后,淋新公司多次向祥福公司催要下欠的貨款未果,于是在2008年4月7日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祥福公司支付貨款146691.2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
被告祥福公司辯稱:一、2006年12月9日,祥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詠云已將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與公司現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趙詠云將其持有祥福公司全部股權及相應股東權益一并轉讓,在轉讓的債務中沒有本案所涉的146691.2元的債務。該《股權轉讓合同》就債務轉讓由孫永斌作為擔保人,擔保不存在超出該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債務。二、祥福公司在2006年12月底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2006年12月11日,在淋新公司的要求下,孫永斌向淋新公司出具了欠條,由孫永斌個人承擔該債務,也就是說,在辦理股東變更之前,該債務已轉由孫永斌負擔,祥福公司不承擔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