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債務人財產更容易執行

導讀:
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債務人就必須有相應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現實中法院對于債務人的了解少之又少,僅僅依靠公開了解到的債務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圍內對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有較大的局限性,債務人也容易轉移財產。那么如何使債務人財產更容易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債務人就必須有相應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現實中法院對于債務人的了解少之又少,僅僅依靠公開了解到的債務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圍內對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有較大的局限性,債務人也容易轉移財產。關于如何使債務人財產更容易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債務人就必須有相應的財產。很多時候債權人在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或官司勝訴后在執行階段卻發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被迫中止,訴訟費盡周折只換來一紙判決書,債權實現卻遙遙無期。
第一,可由債務人自行申報,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執行措施這一章中規定了債務人財產申報制度,即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但是對于一心想逃避債務、隱瞞財產的債務人來說,這樣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約束力顯然是不夠的,在欠款數額較大的情況下,違法成本相對于債款而言要小得多,很多債務人不惜鋌而走險。
第二,由法院負責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現實中法院對于債務人的了解少之又少,僅僅依靠公開了解到的債務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圍內對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有較大的局限性,債務人也容易轉移財產。
第三,靠債權人提供。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期存在借貸法律關系,自然會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從借款前的審查到貸后的監督,對于債務人財產的多少,資金的流向,從事的業務、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等情況的了解都比法院更為深入透徹,因此債權人主動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配合法院進行取證調查才能更好地發現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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