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妻子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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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那么債務人逾期未還款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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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是當申請被法院準予執行,采取了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的債務人并沒有對債務的償還能力,這種情況對債權人來說會不會正如成語中所說的竹籃打水一場空呢?一打聽才知道,李某的商店已經關門好幾個月了。這個消息可謂是晴天霹靂,因為三年多下來,李某總共在胡某這里拖欠了四萬元的貨款還沒有結算清楚。而依舊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李某在胡某申請了強制執行后也依然因為沒有償還能力被中止了執行。如果存在債務虛假制造沒有償還能力的事實,那么是可以根據他的情節進行拘留罰款,嚴重的行為還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采取執行措施后債務人仍不能償還債務,債務并不會消失。那么采取執行措施后債務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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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債務人就必須有相應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劃撥、邊檢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現實中法院對于債務人的了解少之又少,僅僅依靠公開了解到的債務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圍內對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有較大的局限性,債務人也容易轉移財產。那么如何使債務人財產更容易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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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欠款人妻子的財產可以償還債務嗎?執行債務人妻子財產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欠款人妻子的財產可以償還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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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敗訴的債務人不主動配合法院完成裁判結果的話,債權人有權向法院進行申請強制執行。另外,還是調查敗訴的債務人是否有執行能力,強制執行是否有效。同時,執行人員也會通知到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實施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那么債務人不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對強制執行有異議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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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中有一套住房,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具體情況如下:1、債務人住房面積較大的,可以強制執行,并給予被執行人小面積住房居住,也可以給予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讓其自行尋找住所。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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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執行人死亡的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就必須償還其債務如果繼承人明示放棄繼承被執行人遺產就沒有義務償還債務。被執行人的債務如果是用于家庭開支那么其妻子有義務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那么債務人死亡債務是否由其妻子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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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其實按照法律規定并不是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債務人的哪些財產是不會被強制執行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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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可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其實,對于是否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這一個問題,它主要反映出來的是一個利益的問題,如果說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的還款沒有希望而又不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話,那么,自己的權益就沒有了保障,申請人肯定會覺得不公平。其實,對于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這個問題,無論是否成立,都需要把夫妻關系中的清償義務明確化,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與人之間的誠實信用。那么是否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實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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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拖欠前妻的撫養費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嗎拖欠前妻的撫養費不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需要執行的一方的私人財產,對于現任妻子的財產是予以保護的,但是,故意轉移藏匿財產的行為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那么拖欠前妻的撫養費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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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那么民法典可否執行債務人配偶個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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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很多債務案件都有比較明確的文字依據,因而,債務案件的債權人很容易勝訴。在債權債務案件中,只有當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得到依法執行兌現的時候,債權人的債權才算依法得到了實現。然而,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少案件的執行,都會出現,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物不再債務人的名下,而在其已經離了婚的妻子的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出現兩種具體的情況。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債權債務案件過程中,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可以執行給債權方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明確以后,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那么債務案勝訴后可以執行配偶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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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兩位法官都認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問題必須引起申請執行人的重視。債權人無權去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債權人私自拿走債務人物品侵犯了債務人的財產權,屬于違法行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那么債權人追債的方法有哪些,債權人有權去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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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那么債務人轉賬給妻子可認定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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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又聽到債務人有財產可執行或者發現了一些債務人有財產的蛛絲馬跡,那都是欣喜若狂的。對債務人財產的查證有幾種方法:一種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債務人財產進行調查,從中發現隱匿的賬戶或者轉移的財產。在具體的對債務人財產的查證上有訴前保全和執行人申報。對于被執行人在案件審理判決過程中需要對自己的財產情況向人民法院進行申報。但是在實際中往往債務人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有的甚至瞞天過海,這樣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讓他們將知道的關于債務人財產動向的信息進行舉報,這樣也能得到第一手資料和證據。及時找到債務人能被執行的財產,解決債務的糾紛,拿回屬于自己的錢。那么聽說債務人有財產可以執行償還可怎樣查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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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也沒錢,還能有啥辦法要回欠款?如果是法院執行也執行不到錢,就很難要回欠款了,但在實踐中有很多種情況是這樣的,就是法院沒有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但這并不代表著被執行人真的沒有錢,而是被執行人把財產轉移了,可以把財產線索告知法院,這種情況下錢是可以追回來的,找專業債權債務律師,幫你快速要賬!
法院判決確定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去世,如何讓債務人的繼承人還款? 是申請變更執行人?還是再訴一個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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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