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他人債務離婚協議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協議離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只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談論離婚協議是不全面的。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盡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那么涉及他人債務離婚協議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協議離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只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談論離婚協議是不全面的。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盡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關于涉及他人債務離婚協議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與協議離婚不同。協議離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只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談論離婚協議是不全面的。
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盡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這種說法是欠妥當的。
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排除適用合同法,是因為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的約定內容直接牽涉到身份關系的變動,而身份關系的變動對當事人的影響甚大,法律應加慎重處理,而不能像對待財產關系的變動一樣給予當事人更大的處分自由。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作出該規定。
認定一份協議屬于身份關系還是屬于財產關系的協議,應主要考察協議約定的實質內容。由此可知,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身份關系的變動只不過是其前提條件。所以,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應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受合同法調整。
綜合以上意見,我認為,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應當區別對待。有關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應適用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而財產及債務處理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