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用清償債務的情況有哪些以及申請執行的條件

導讀:
因為在這種晴況下,被執行人盡管沒有死亡,但他已永久的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與其保留這部分債務使民事執行無法進行,還不如宣告終結執行程序,使雙方當事人都得到解脫。在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執行程序不再恢復,被執行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即被豁免。那么被執行人不用清償債務的情況有哪些以及申請執行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在這種晴況下,被執行人盡管沒有死亡,但他已永久的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與其保留這部分債務使民事執行無法進行,還不如宣告終結執行程序,使雙方當事人都得到解脫。在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執行程序不再恢復,被執行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即被豁免。關于被執行人不用清償債務的情況有哪些以及申請執行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作出判決書后,被執行人要按判決書的要求執行,而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拒絕執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那么被執行人不用再清償債務的情況有哪些呢?對于這些情況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被執行人不用再清償債務有哪些情況
第一、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產還債,其財產再被各債權人分配后,剩余債務被豁免,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第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
因為在這種晴況下,被執行人盡管沒有死亡,但他已永久的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與其保留這部分債務使民事執行無法進行,還不如宣告終結執行程序,使雙方當事人都得到解脫。
在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執行程序不再恢復,被執行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即被豁免。
2、債權人會議有哪些職權
債權人會議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代表其整體利益的決議機構,從理論上講,所有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實際上就是其活動的內容,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調查債權
經過破產程序,首先要對各種債權進行清理調查,因此調查債權是債權人會議最主要的任務。所有債權的性質和數額只有經債權人會議調查后才能確定。
第二、討論和決定和解協議草案
我國破產法規定的和解為破產宣告前和解,因而在我國債權人會議只有在破產宣告前才有可能行使該項職權。
第三、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務人一旦被宣告破產,必然將涉及到破產財產和處理和分配。由于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直接涉及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破產清算后,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預先制定的破產財產和處理和分配方案應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3、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書為例,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
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
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
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