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保全如何執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導讀:
下面給大家介紹:債務保全如何執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債權依法保全。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對于到期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先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請人履行債務,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第三人的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時確定第三人是否有相應的賠償能力。那么債務保全如何執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給大家介紹:債務保全如何執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債權依法保全。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對于到期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先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請人履行債務,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第三人的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時確定第三人是否有相應的賠償能力。關于債務保全如何執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下面給大家介紹:債務保全如何執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一、債務保全如何執行
1、第三人債權能否保全?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債權依法保全。
2、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如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該規定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對于到期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先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請人履行債務,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
3、對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如何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執行規定》對未到期債權能否強制執行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執行規定》第51條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的立法精神,筆者以為,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權利,隨意處置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在不損害第三人行使訴權和抗辯權情況下,應當允許執行。那么對未到期債權該如何執行?未到期債權是不確定的債權,且存在不能清償的可能,因此,既不能直接扣劃第三人的財產,也不能簡單地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的方式解決,但可以及時向第三人發出附期限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禁止第三人在債權到期后向被執行人支付。
二、債務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1、保證可以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當申請人與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愿意為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對被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可以作為保證人。
在實踐中,應該重點審查該第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是否符合《擔保法》關于不得為保證人的限制條件的規定。例如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等等。
第三人愿意做為保證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財產狀況報告,并書寫保證書,保證在申請人申請有錯誤時,第三人愿意承擔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第三人的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時確定第三人是否有相應的賠償能力。人民法院經過審查確定第三人財力充足、信譽良好具有賠償能力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否則可通知申請人另行提供擔保,申請人不另行提供的,可以駁回其申請。
2、抵押可以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該條規定,在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當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與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在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情形下,以該財產為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對被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可以作為抵押人。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抵押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抵押財產不得買賣、處置,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抵押人為該財產購買必要的保險,以防止因意外滅失而導致損害被保全人利益。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忽略了對擔保物的查封,只是扣押擔保物的權屬證書。筆者認為,僅僅扣押擔保物的權屬證書是不夠的,并不能保證抵押物不被轉賣、處置,所以在財產保全程序中抵押的程序要嚴格于《擔保法》的規定,無論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為抵押物,或者是以其他動產為抵押物,不僅要扣押權屬證書原件,還應當辦理對抵押物查封手續,從而保證抵押物不被轉賣、處置,確實保證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
3、質押可以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在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當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與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交給法院占有保管,以該財產為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對被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可以作為質押人。對于應當辦理質押物登記的,及時辦理質押物登記,或者辦理查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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