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后借高利貸的行為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男方在婚后借高利貸的行為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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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間借貸呈現(xiàn)井噴之勢,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一直處于灰色地帶,不乏多人借貸。我們常說婚前個人和財產婚后共同財產,那么,男方在婚后借高利貸的行為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這個疑問。
一、丈夫借高利貸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二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實踐中,除了前述兩種情形之外,對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也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四)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五)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六)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七)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八)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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