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的情形有哪些以及離婚規避債務策略

導讀:
有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故意惡意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本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管是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協議加以確認,還是法院直接判決都是法律直接規定。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那么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的情形有哪些以及離婚規避債務策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故意惡意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本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管是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協議加以確認,還是法院直接判決都是法律直接規定。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關于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的情形有哪些以及離婚規避債務策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中,負債公民出于各種各樣的目的,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那么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的情況有哪些?為了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法院審理過程中如何應對離婚規避債務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種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夫妻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有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故意惡意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
二、應對離婚規避債務的策略
1、發布申報債權公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特別是對那些從事商業活動又經營不善的家庭,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由辦案人員根據所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應注意,公告時間須計算在審限內,不能因此而超審限。
2、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從債權債務關系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理論界稱之為債務承擔。
債務承但的成立須由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債務承擔合同或新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規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管是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協議加以確認,還是法院直接判決都是法律直接規定。
但是債務承擔成立的另一個關鍵條件是須經債權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
至于夫妻單方所負債務,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協商將該債務轉移給另一方,由另一方負責償還,而不征得債權人同意,這更加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3、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離婚本來是夫妻雙方的糾紛,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把涉及財產關系的糾紛從人身關系的離婚案件中分離出來,另外立案審理。債權人作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4、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對于債權人同意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的,毫無疑問,法院應確認或判決該債務由債權人同意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債權人不同意共同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視情況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維持家庭,特別是那些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家庭,夫妻雙方還共同經營。
對他們為滿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從事經營活動而負的共同債務,其性質與個人合伙的合伙債務相同。
另外,法院這樣判決,也是為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所負債務的數額也隨著增大。離婚時,其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難以償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判決由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完全必要的。
5、對離婚后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法院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離婚夫妻在離婚時隱瞞債務,是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主要方式。債權人因故未能申報債權,法院一時又難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債務情況,這也給離婚夫妻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他們通常協商把家庭財產讓給未經手債務的一方,自己承擔全部債務。離婚后,債權人以手中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經手債務的一方清償債務,但此時被告已無償還能力。
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在查清該債務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的基礎上,把另一方作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追加其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作為共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法院可要求有執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償全部債務,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償付,從而切實保證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使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企圖徹底破滅,有效地防止這種規避法律的現象發生。
夫妻假借離婚規避債務不僅對社會信任度帶來挑戰,而且對債權人合法權益造成了巨大損害。而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的情況也比較多,對于債權人來講,此時就要區分清楚情況,否則的話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鄭重聲明:本網站資源、信息來源于網絡,完全免費共享,僅供參考,版權和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轉載的情況,請通知我們刪除已轉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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