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導讀:
婚姻法二十四條的爭議1、觀點一:“二十四條”存在合理性。如個人財產不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也會助長假離婚的現象。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嚴重損害了夫妻中無辜一方的利益。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二十四條的爭議1、觀點一:“二十四條”存在合理性。如個人財產不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也會助長假離婚的現象。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嚴重損害了夫妻中無辜一方的利益。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關于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二十四條的爭議
1、觀點一:“二十四條”存在合理性。
社會上存在一些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如個人財產不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也會助長假離婚的現象。
2、觀點二:將一方債務一概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有很多“副作用”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男性)為達到離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與人串通偽造債務,或者把自己賭博、吸毒、高利貸、非法集資等欠債偽裝成合法的家庭支出。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的法院甚至在執行階段適用該條規定,未經判決直接將女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嚴重損害了夫妻中無辜一方的利益。盡管法條很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卻可能忽視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為防止夫妻財產對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在簽訂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債務時,夫妻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2)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簽署書面協議并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同時做好相關財產變更等手續,在債權債務發生時想方設法將該約定讓債權人知曉。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雙方不能舉證證明第三方知道其財產約定而敗訴,實踐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全這方面的證據,比如通過口頭告知、短信、電話、郵件致函或者有關合同中進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并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從事經營活動,若從事經營活動所得及所負,由經營一方承擔,均與另一方無關,且該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財產進行共同生活。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