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離婚債務風險

導讀:
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五)對離婚后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法院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離婚夫妻在離婚時隱瞞債務,是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主要方式。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在查清該債務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的基礎上,把另一方作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追加其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那么如何規避離婚債務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發布申報債權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特別是對那些從事商業活動又經營不善的家庭,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由辦案人員根據所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應注意,公告時間須計算在審限內,不能因此而超審限。
(二)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從債權債務關系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理論界稱之為債務承擔。債務承但的成立須由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債務承擔合同或新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規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管是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協議加以確認,還是法院直接判決都是法律直接規定。但是債務承擔成立的另一個關鍵條件是須經債權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至于夫妻單方所負債務,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協商將該債務轉移給另一方,由另一方負責償還,而不征得債權人同意,這更加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三)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離婚本來是夫妻雙方的糾紛,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把涉及財產關系的糾紛從人身關系的離婚案件中分離出來,另外立案審理。債權人作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對于債權人同意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的,毫無疑問,法院應確認或判決該債務由債權人同意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債權人不同意共同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視情況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維持家庭,特別是那些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家庭,夫妻雙方還共同經營。對他們為滿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從事經營活動而負的共同債務,其性質與個人合伙的合伙債務相同。另外,法院這樣判決,也是為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所負債務的數額也隨著增大。離婚時,其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難以償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判決由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完全必要的。
(五)對離婚后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法院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離婚夫妻在離婚時隱瞞債務,是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主要方式。債權人因故未能申報債權,法院一時又難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債務情況,這也給離婚夫妻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通常協商把家庭財產讓給未經手債務的一方,自己承擔全部債務。離婚后,債權人以手中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經手債務的一方清償債務,但此時被告已無償還能力。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在查清該債務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的基礎上,把另一方作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追加其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作為共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法院可要求有執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償全部債務,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償付,從而切實保證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使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企圖徹底破滅,有效地防止這種規避法律的現象發生。
不能。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與債務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處理相對應,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可以稱為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第一階段。從理論上講,這一階段處理的僅僅是離婚雙方內部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并不發生債務實際清償的結果。但在實踐中,這一階段的處理卻會對將來的債務實際清償發生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直接影響,它不僅直接影響著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更影響著在多大程度上的實現。
離婚訴訟中對債務處理的實體方面的任務是認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并進一步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離婚案件主要解決離婚問題。審判實踐告訴我們,大凡離婚案件中的債務都是離婚時未到債務清償期限或清償期屆至但債權人尚未主張清償的債務。所以,離婚案件審理時一般并不發生債務的實際清償,除非作為債務人的離婚雙方或一方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償。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后當事人反復申訴。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復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爭議,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及其性質時,筆者愚見是終止債務問題的實體處理,把債務問題放到債務案件中另案處理更為合適。當前,實務界許多人已認同這一點,也開始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