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借離婚訴訟規避債務?

導讀: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就在離婚案件實踐中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一)發布申報債權公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協商不成,人民法院視情況判決。這說明人民法院既可判決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也可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那么如何防止借離婚訴訟規避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就在離婚案件實踐中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一)發布申報債權公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協商不成,人民法院視情況判決。這說明人民法院既可判決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也可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關于如何防止借離婚訴訟規避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種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
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放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故意惡意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就在離婚案件實踐中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
(一)發布申報債權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特別是對那些從事商業活動又經營不善的家庭,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由辦案人員根據所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應注意,公告時間須計算在審限內,不能因此而超審限。
(二)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法律賦予了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離婚是為了解脫那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識上的變。
(三)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離婚本來是夫妻雙方的糾紛,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把涉及財產關系的糾紛從人身關系的離婚案件中分離出來,另外立案審理。債權人作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離婚夫妻及債權人三方可自行協商債務的分擔及清償債務的方式、時間、期限。協商不成,人民法院視情況判決。這樣,對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財產分割及債務分擔清償糾紛同時進行處理,可避免債權人在夫妻離婚后,因債權不能實現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償還債務而耗費人力、財力,也減少了法院的訴累。
(四)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承擔。這說明人民法院既可判決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也可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對于債權人同意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的,毫無疑問,法院應確認或判決該債務由債權人同意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債權人不同意共同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視情況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維持家庭,特別是那些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家庭,夫妻雙方還共同經營。對他們為滿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從事經營活動而負的共同債務,其性質與個人合伙的合伙債務相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也可以比照合伙債務進行處理,在離婚時,由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外,法院這樣判決,也是為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家庭越來越多,其經營額也越來越大,因經營不善,所負債務的數額也隨著增大。
離婚時,其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難以償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判決由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完全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