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虛構債務”日益增多值得重視

導讀:
據調查發現,近年來,由于誠信缺失和利益驅使,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目的,在訴前或訴中制造假借據,形成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此類現象,防止和遏制假債務關系合法化,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這類糾紛由于當事人事前通謀進行“抗辯”,達成默契,“債權人”在起訴時提供書面借據,“債務人”承認有借款事實,并同意還款,“債權債務”關系由此確立。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那么離婚訴訟中“虛構債務”日益增多值得重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調查發現,近年來,由于誠信缺失和利益驅使,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目的,在訴前或訴中制造假借據,形成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此類現象,防止和遏制假債務關系合法化,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這類糾紛由于當事人事前通謀進行“抗辯”,達成默契,“債權人”在起訴時提供書面借據,“債務人”承認有借款事實,并同意還款,“債權債務”關系由此確立。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關于離婚訴訟中“虛構債務”日益增多值得重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調查發現,近年來,由于誠信缺失和利益驅使,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目的,在訴前或訴中制造假借據,形成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不僅影響對財產分割的公正處理,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因此,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此類現象,防止和遏制假債務關系合法化,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特點1.目的單一。虛構債務的目的就是為了在不可挽回的婚姻中多分一些財產,避免遭受人才兩空的結局。為了在訴訟中做到有憑有據,當事人一般都會出具書面借據。2.借據內容簡單。借據記載的借款數額通常以現金方式支付,只有一方簽名。一般沒有明確的還款日期,也未設置擔保。借款時間一般發生在幾年前甚至更早,目的是為了在庭審中以“年代久遠、記不清了”等詞語搪塞法官的提問,以免露出破綻。3.債權人大多為債務人的近親屬。為操作方便及安全起見,當事人一般都是直接找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或關系密切的朋友偽造借條,避免在訴訟判決后引起不必要的爭執,防止“債權人”憑借借據索要債務。4.債務數額一般較大。借據上虛構的債務數額一般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借款人一般聲稱借款用于生產經營、購買房屋等,但對借款用途缺乏必要的輔證。5.一方對借款不知情。這類“債務”一般都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一方當事人突然提出,而另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知曉、不認可。有時債權人為使債務合法化,會在夫妻離婚之前起訴出具借據的一方,而另一方并不參加訴訟,法院一般也不會把他(她)追加為訴訟當事人。待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才明白所欠“債務”。6.證據查實較困難。這類糾紛由于當事人事前通謀進行“抗辯”,達成默契,“債權人”在起訴時提供書面借據,“債務人”承認有借款事實,并同意還款,“債權債務”關系由此確立。對策1.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夫妻之間對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務,如貸(借)款、租賃房屋、處分不動產等,必須以雙方名義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否則另外一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除非當事人予以事后追認,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出具虛假借據。2.嚴格證據審查。為了準確揭穿事實,可以在對提出債務的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后,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讓其旁聽),與債務人對質,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可做筆跡鑒定。3.釋明虛構債務的后果。告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面臨字跡鑒定及法庭質證,一旦被認定為造假,不僅要承擔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后果,債權人故意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促使他們權衡輕重。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定震懾。4.債務另行處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5.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債權人”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起訴一方的,法院應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辯論權、質證權和抗辯權等,確保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