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債務

導讀:
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債務案例一陳某與周某原來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萬元的債務。后兩人做法院主持調解下協議離婚只是在法院調解是雙方并未提及十萬元債務問題。案例二李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許多債務后兩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訴要求離婚。人民法院遂認為李某某與王某的離婚協議有規避債務的情形決定對離婚案件中的財產部分進行再審。再如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未規定責任形式。根據民法原理離婚時夫妻對依雙方協議分別負擔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債務案例一陳某與周某原來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萬元的債務。后兩人做法院主持調解下協議離婚只是在法院調解是雙方并未提及十萬元債務問題。案例二李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許多債務后兩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訴要求離婚。人民法院遂認為李某某與王某的離婚協議有規避債務的情形決定對離婚案件中的財產部分進行再審。再如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未規定責任形式。根據民法原理離婚時夫妻對依雙方協議分別負擔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關于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債務
案例一陳某與周某原來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萬元的債務。后兩人做法院主持調解下協議離婚只是在法院調解是雙方并未提及十萬元債務問題。五年后該院在一起陳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發現陳某和周某在協議離婚時隱瞞了債務認為陳某周某的協議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遂啟動了再審程序對離婚案件中的財產部分及債權債務部分進行再審。
再審中陳某和周某均稱當初確實存在十萬元債務但兩人當時已經協商好了分擔份額即此債務負擔并無爭議故無須法院審理。目前雙方對十萬元債務已歸還了大部分。再審庭審中陳某與周某表示將繼續想辦法按當初的約定歸還欠款不愿意讓法院審查并確認債務負擔。
案例二李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許多債務后兩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訴要求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其中就債務五萬元約定由王某負擔四萬元李某負擔一萬元。一年后人民法院在另一起由李某與王某的債權人起訴的案件中發現其中有一筆債務就近八萬元。
人民法院遂認為李某某與王某的離婚協議有規避債務的情形決定對離婚案件中的財產部分進行再審。再審中法院發現李某與王某的債務也不止八萬元李某講大約有十五萬元而王某講或許有十八萬元甚至更多具體數字兩人都說不清楚也無法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導致法院很是為難。
案例三原告古某訴被告丁某傅某債務糾紛案。1997年至1998年間傅某與古某做生意欠下古某42萬元債務立有字據議長。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價值5萬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財產。2000年六月間兩被告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財產歸女方丁某所有債務歸男方傅某所有。2001年4月丁某將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并聲明共有人為傅某。后丁某用該房屋作抵押擔保向銀行借款。
法院認為傅某與丁某協議離婚時約定房屋家具等財產全部歸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債權人古某的合法權益兩被告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遂判決傅某前古某貨款42萬元由丁某在房屋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看完上述三則案例總讓人有一種不可名狀的感覺似乎法律的運用是非常呆板的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裁判似乎也沒有確定力。于是自然而然地便會產生一些疑問夫妻協議離婚一定得就債務負擔進行協商嗎?如果協商一致了其效力如何?而若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應否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進行分配其依據是什么?效力又如何?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或妻有將財產約定之內容告知債權人的義務否則其債務仍及于夫妻二人。這樣規定與我國民法典第546條關于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精神是一致的體現了民法沉浮是信用的原則既能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又能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但是民法典也同時留給我們一些遺憾如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中對于夫妻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約定未予明確規定而且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的規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該方的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間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權故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也可能是共同債務。再如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未規定責任形式。
實務上僅是依據民法上的理論而進行的推導從而認為夫妻應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卻并無婚姻法上的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原理離婚時夫妻對依雙方協議分別負擔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