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借的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導讀:
“因為兩原告都是被告劉一紅的父母被告劉一紅向原告劉一紅一枝許愿潘一波在與被告劉一紅的婚姻關系中借款兩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劉一紅的遺囑借款是被告許一紅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被告劉一紅沒有證據證明兩原告和被告朱仁會明確同意作為被告許一紅的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證明財產與被告許一紅的遺囑一致.00元應視為被告祝某遺囑與被告劉某紅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幾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個人名義提出的債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案
被告劉一紅原告劉一科潘一波的女兒。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希望與被告人劉紅舉行一定的會晤。2011年3月18日被告向兩名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兩名原告開具借據同意在6個月內還清貸款,同年5月25日被告愿向兩原告借款2萬元同時向兩原告開具借據同意于同年12月底還清。貸款期限屆滿后被告祝a將共計25000元的貸款返還給原告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訴.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責令兩名被告退還貸款25000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債務應認定為被告竹仁俱樂部的個人債務由被告竹仁俱樂部自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劉某紅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本案債務應認定為被告人祝某會議、劉某紅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人祝某會議、劉某紅夫妻共同債務償還。
評估
作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祝某遺囑與原告劉某分行、潘某波貸款25000元有被告祝某遺囑開具借據貸款是當事人說的真實意思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一種合法有效的貸款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幾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個人名義提出的債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配偶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因為兩原告都是被告劉一紅的父母被告劉一紅向原告劉一紅一枝許愿潘一波在與被告劉一紅的婚姻關系中借款兩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劉一紅的遺囑借款是被告許一紅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被告劉一紅沒有證據證明兩原告和被告朱仁會明確同意作為被告許一紅的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證明財產與被告許一紅的遺囑一致.00元應視為被告祝某遺囑與被告劉某紅夫妻共同債務。
(名稱是假名)
從上面的小系列給大家解釋一篇關于從父母那里借款買房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我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買房是人生大事做事要三思而后行有問題要及時解決事后不要鬧糾紛。有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買房子寫了父母名字,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買房子寫父母名字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結婚后購買的房子寫上父母的名字就代表贈與父母的那么這房子就不屬于你們的財產也就不是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有同等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后父母出首付買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父母出首付買房子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父母首付婚后也是由父母還貸,且明確表示只給一方所有的,歸一方個人所有;如果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了房子的歸屬的,按照協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