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導讀:
擔保債權人的義務體現為債權人行使擔保權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債權人對此義務的違反并未給他人造成損害,權利人也不得請求履行,其結果也僅僅是其擔保利益的喪失。擔保債權人的義務為合同義務。它存在于債權人與擔保人的擔保關系中。在一般保證合同中,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擔保人不享有這項權利。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擔保人仍有權抗辯。撤銷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擔保人也有權行使。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那么擔保人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債權人的義務體現為債權人行使擔保權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債權人對此義務的違反并未給他人造成損害,權利人也不得請求履行,其結果也僅僅是其擔保利益的喪失。擔保債權人的義務為合同義務。它存在于債權人與擔保人的擔保關系中。在一般保證合同中,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擔保人不享有這項權利。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擔保人仍有權抗辯。撤銷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擔保人也有權行使。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關于擔保人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對于債務擔保人都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擔保債權人的義務有什么
1、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擔保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擔保債權人的義務,應是一種不真正義務。不真正義務,或稱間接義務,其主要特征在于權利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在債之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構成了有著共同目的而應相互協助的一種協同體。基于這種協同體,債權人依誠信原則負有協助義務、附隨義務、減損義務等。擔保債權人的義務體現為債權人行使擔保權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債權人對此義務的違反并未給他人造成損害,權利人也不得請求履行,其結果也僅僅是其擔保利益的喪失。
擔保債權人的義務為合同義務。它存在于債權人與擔保人的擔保關系中。擔保關系既是一種物權關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種債權關系。它是僅發生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是擔保中債權關系的體現。因此,擔保債權人的義務為合同義務。
擔保人有什么權利
1、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對保護保證人權利是十分有好處的,同時,它也能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地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也有利于鼓勵交易,減輕當事人以及法院的負擔,否則,如都由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之后再由擔保人向主債務人追償,這無疑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其他成本,影響了交易的進一步發展,如形成訴訟,也是兩個訴訟,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2、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中,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擔保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擔保人代為履行時,擔保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擔保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擔保人代為履行,則擔保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放棄這些權利,擔保人仍可以行使。我國擔保法第20條作了相同的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擔保人仍有權抗辯。撤銷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擔保人也有權行使。
4、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擔保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