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還錢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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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3、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多久會受理
1、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書后,48小時內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第二百零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費用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1、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2、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3、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后,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