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申請強制執行還請律師嗎

導讀: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民事糾紛申請強制執行還請律師嗎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若無親自申請意愿是可以聘請律師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糾紛的律師費用,由委托了律師的當事人支付。但如果律師費用屬于當事人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或者為挽回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合理進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若無親自申請意愿是可以聘請律師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侵權一般是民事糾紛。侵權是指侵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間發生的人身和財產糾紛。所以,一般情況下侵權是民事糾紛,但若屬于非平等主體間發生的侵權就不屬于民事糾紛,例如行政機關利用職權的造成的侵權,就不屬于民事糾紛而屬于行政糾紛。
《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