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導讀:
第一百零三條屬于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那么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零三條屬于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際中,關于財產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對于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我們需求清楚的了解。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三條屬于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