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法中是如何撤銷財產保全的?

導讀: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那么在民事訴訟法中是如何撤銷財產保全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關于在民事訴訟法中是如何撤銷財產保全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么撤銷財產保全?
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2、法院依職權解除;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金額應該達到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標準。
解除條件如下:
1、《民訴法》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規定,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