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后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調解后還能財產保全嗎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前保全需要符合什么
訴前保全需要符合條件有:
1、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
3、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一、信托基金可以被法院查封嗎
滿足財產保全的條件就可以查封。
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被動性: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擔保性:為了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執行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2.具有必要性: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的;
3.訴訟性: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4.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
二、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保全房產?
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保全房產: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6.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保全財產需要哪些條件
保全財產需要以下條件: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對未來案件提出的請求權具有給付財產的內容;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不立即采取相關保護措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訴前保全由哪個部門來解除
法律分析:由立案庭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的強制性措施。訴前保全需要是由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調解達成協議后訴訟保全是否應解除
法律分析:調解達成協議后,如果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會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訴前保全起訴后會解除保全嗎
法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如果在保全后的30天之內沒有起訴,法院會主動解除保全。如果是起訴后,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了,人民法院也會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后雙方達成調解如何處理?
訴前保全后雙方達成調解如何處理?訴前保全后雙方達成調解如何處理保全后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可以申請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的目的就是為執行判決、調解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