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等。《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那么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等。《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關于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等。下面小編詳細介紹一下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1、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
比如,對季節性商品,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