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糾紛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導讀:
由上可知,欠款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欠款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法規是針對當事人之間有欠款合同的,法律新增了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那么欠款合同糾紛管轄是如何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上可知,欠款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欠款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法規是針對當事人之間有欠款合同的,法律新增了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關于欠款合同糾紛管轄是如何確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欠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貨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欠款合同糾紛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一、欠款合同糾紛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債務糾紛起訴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能及時查封對方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欠款起訴管轄權確定之級別管轄
欠款起訴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我們首先考慮的是法院的級別管轄,即由哪個級別的法院受理欠款起訴。我國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別的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管轄范圍是不同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由上可知,欠款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欠款起訴管轄權確定之地域管轄
在弄清楚欠款糾紛應當由哪個級別的法院管轄之后,接下來要確定債權人要到哪個地區的基層法院去提起訴訟。這就涉及到地域管轄的問題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被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被告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從這一條法律規定來看,欠款起訴首先考慮欠款人的戶籍地基層法院,當欠款人的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就選擇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
四、欠款起訴管轄權確定之特殊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債權人發現欠款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債權人起訴欠款人,則由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欠款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法規是針對當事人之間有欠款合同的,法律新增了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以上就是欠款合同糾紛管轄是如何確定的!法律知識介紹!總的來說,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欠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