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導讀:
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那么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可以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可以轉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進步,在日常生活中都知道對于公司來說是有著一些債務債權的,大家都知道這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對此也出現了很多的小額貸款公司,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是否都能轉讓,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編就為大家闡述一下。
小貸公司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虛假債權轉讓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不良資產剝離前已受清償
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于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后形成糾紛。
(二)真債權假合同
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三)新貸還舊貸
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范,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范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后,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訴訟。
(四)不良資產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
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
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并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于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并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
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債權債務承繼證明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39條規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