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只有借條能認定只借貸關系成立嗎?

導讀: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方借錢不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后,只有借條的話其實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駁的證據,法院為做出正確判決,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話就要其他證據佐證。所以,特殊情況下,只有借條的話并不一定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出借人還是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的。那么債權人只有借條能認定只借貸關系成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方借錢不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后,只有借條的話其實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駁的證據,法院為做出正確判決,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話就要其他證據佐證。所以,特殊情況下,只有借條的話并不一定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出借人還是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的。關于債權人只有借條能認定只借貸關系成立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一方借錢不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后,只有借條的話其實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駁的證據,法院為做出正確判決,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話就要其他證據佐證。
所以,特殊情況下,只有借條的話并不一定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出借人還是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的。
具體而言,出借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1、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
2、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
3、雙方的電話錄音,如在電話里提到還錢的事,并且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
4、雙方的手機短信,如短信內容里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復里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
因此,起訴后被對方反駁時,要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沒有還錢,那么就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所以收集證據時不能只注意借條一個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