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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天下幫你講解違反貸后催收專門性規定風險

張旭律師2022.02.09647人閱讀
導讀:

根據《催收意見稿》對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的監管要求,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可能面臨的違規風險有1)違規向第三方聯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規;3)上門催收不合規;4)違反其他催收行為規范。《催收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網貸平臺應嚴格挑選外包專業催收機構,并定期對其催收行為予以核查和管理。那么催天下幫你講解違反貸后催收專門性規定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催收意見稿》對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的監管要求,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可能面臨的違規風險有1)違規向第三方聯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規;3)上門催收不合規;4)違反其他催收行為規范。《催收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網貸平臺應嚴格挑選外包專業催收機構,并定期對其催收行為予以核查和管理。關于催天下幫你講解違反貸后催收專門性規定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全國個別地區已經對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制定了專門的監管規則,如2017年5月4日市金融辦發布了《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催收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催收意見稿),其中明確了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活動中的催收主體、催收對象、催收行為規范等各個方面的諸多行為規范,不排除今后其他省份乃至國家層面會出臺類似文件。

根據《催收意見稿》對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的監管要求,網絡借貸行業貸后催收可能面臨的違規風險有1)違規向第三方聯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規;3)上門催收不合規;4)違反其他催收行為規范。

1.違規向第三方聯系人催收

《催收意見稿》規定了不得向非借款人/擔保人之外的第三方聯系人直接進行催收,如果是尋求第三方聯系人幫助提供借款人行蹤、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第三方聯系人明確拒絕后不得再騷擾第三方聯系人。同時2015年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對此作了規定。雖然上述兩部法律法規目前尚未生效,但是可以作為今后監管導向的參考,隨著監管的不斷完善,網絡借貸平臺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詢問債務人下落或聯絡方式這種催收模式未來可能面臨合規性風險。具體條文依據如下: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第5款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

2.委外催收不合規

不少平臺將催收業務委托外包給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委外催收不合規風險包括(1)委外催收機構資質不合規(2)委外催收信息披露不合規(3)委外催收行為不合規三方面。

(1)委外催收機構資質不合規

《催收意見稿》中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資質和條件進行了規定,雖然目前《催收意見稿》尚未生效,法律也尚未對催收機構設置資質牌照,但是目前監管部門對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口徑一直處于收緊狀態,繼十條紅線、備案整改及至今年6月1日《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存管本地化,不排除未來各地對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機構也提出明確的資質要求,屆時,平臺的委外催收機構如果資質不達標可能面臨整改風險。

另外,如果網絡借貸平臺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催收水平低下、人員管理等方面運營不規范,在催收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暴力催收的行為,由此可能給網絡借貸平臺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網絡借貸平臺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催收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網貸平臺應嚴格挑選外包專業催收機構,并定期對其催收行為予以核查和管理。核查和管理應包括以下的必要項目:(1)審核外包專業催收機構的背景資料,選擇具有催收業務資質的正規催收公司委托外包服務,具體應具備如下資質:經營范圍包含對信貸逾期客戶進行提醒通知服務;具備三年以上銀行委托信貸催收服務經歷;不存在暴力催收等不良記錄及涉訴情況。

(2)委外催收信息披露不合規

委外催收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平臺向債權人披露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另一方面是平臺向第三方催收機構披露被催收人信息。網貸平臺在網絡借貸交易中作為居間人,并非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方,本無權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平臺對債務人進行催收的權利是基于債權人的委托授權而獲得。網貸平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投資人為委托人,網貸平臺為受托人。網貸平臺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催收,在法律關系上屬于轉委托。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2017年10月1日生效在即的《民法總則》,轉委托應當獲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即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時,應當獲得投資人的同意。如果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時未獲得投資人同意,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催收過程中對被催收人或者其他主體造成侵權或損害的,網貸平臺將需要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行為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條: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生效),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委外催收模式下,網貸平臺需要將被催收對象的聯系方式披露給第三方催收機構,如果披露的個人信息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可能會構成前文所述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催收意見稿》中也規定了網貸平臺不得將第三人資料提供給催收機構。

《催收意見稿》第十六條:除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料外,網貸平臺不得把第三人的資料提供給催收機構。如網貸平臺需要聯絡第三人,以確定借款人或擔保人所處位置,網貸平臺應委派自身員工,在不會對該第三人造成任何妨礙的情況下進行聯絡。

(3)委外催收行為不合規

如前文所述,進行委外催收時,投資人、網貸平臺與第三方催收機構之間存在轉委托關系,轉委托并不會導致原受托人喪失代理權,理論上,網貸平臺在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催收后仍然有權自行進行催收,但是根據《深證催收意見稿》,同一管轄區域內網貸平臺委外催收后不得再自行催收,意在保護借款人,防止重復催收糾紛。

《催收意見稿》第二十條:網貸平臺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域內不應同時聘用多于一家催收機構、或由網貸平臺自身和委外催收機構等多方同時追討相同的債項。

3.上門催收順序不合規

上門催收是指直接到借款人或者其聯系人生活工作的場所進行催收,上門催收前應先經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鋪墊,否則可能違反網貸專門性監管文件對催收順序的規定:

《催收意見稿》第五條:針對借款人出現逾期的情況,催收工作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1)短信、信函、傳真或電話催收借款人欠款逾期三日內,網貸平臺通過短信、信函、傳真或電話提醒借款人按時還款。(2)專人上門催收短信、信函、傳真或電話催收提醒后,借款人仍未能按照催收提醒通知歸還借款且借款人欠款逾期五日后,催收人員可進行上門催收。(3)如有特殊情況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違約的嫌疑,如抵押車輛的借款人惡意拆除車載GPS、網貸平臺按照借款人申請資料或合同中的聯系方式均無法聯絡到借款人等,網貸平臺可直接上門催收。

由上,參考《催收意見稿》,若非借款人出現惡意躲避債務的行為,網貸平臺須先進行電話短信等遠程催收,不得直接上門催收。

4.違反其他催收行為規范

除了催收對象、委外催收、催收順序,《催收意見稿》還列舉了催收行為禁止性條款,如下供參考:

《催收意見稿》第九條:催收過程中,禁止使用不實、欺詐或誤導的陳述或手段誤導借款人:(1)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虛構或暗示,造成催收機構由政府授權、保證或擔保的虛假印象;(2)不得虛構債項的具體條款,如金額和法律狀態;(3)不得虛增催收服務或收取額外費用;(4)不得冒充律師進行債項催收;(5)不得虛構或暗示拒絕償還貸款將會導致債務人被逮捕或監禁,或工資、財產等被沒收、扣押或強制出售,除非這些行為是由催收人員或債權人合法進行;(6)不得虛構或暗示出售、轉介或轉讓所催收債項的權益可能導致借款人喪失償還債務的抗辯權:(7)不得虛構借款人拒絕償還債務涉嫌犯罪,或其他意圖損害借款人名譽的陳述;(8)不得虛構或偽造任何法院、監管機構等官方授權的書面文件;(9)不得偽造或冒用其他公司或組織名稱;(10)嚴禁引導借款人通過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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